田伟、高吉华、王明喜、陈海四位同志,你们于2022年12月9日起无故离开公司不来上班,公司多次通过电话、微信方式通知你们及时到岗上班或及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,但你们均未理会。由于你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,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条(二)款规定,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自本公告发布起15日内未回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,视为自动解除合同。
特此公告
中卫市宇丰砼业有限公司
20222年12月12日